单位财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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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本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障工作需要,量人为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第四条 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处领导班子是本单位财务工作的领导集体,对单位财务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对单位财务管理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处领导班子明确一名主任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工作,重大的财务支出等事项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第六条 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加强财务支出合法性、凭证合规性的事前审核;务股内部要认真落实会计岗位不相容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检查等;

第七条 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密内部牵制手续,实行印鉴与支票分开保管,严禁由一人全程包办会计事项的支付业务,支出凭证的经手人、证明人、准手续要齐全;

第八条 严格遵守银行现金管理制度,通过银行收支款项,不得坐支现金;按月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条 接受纪检监察人员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全程参与和监管;对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大额财务收支、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等重要事项,事前必须向纪检监察人员通报,接受他们的督促和检查;

第十条 财务股统一扎口管理本单位票据,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购领、使用、保管和缴验票据;票据所收款项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保证票据和款项的日清日结; 第十一条 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类审批制度: 日常财务支出事项:各项支出必须先申请,经同意后再办理;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经办人、物品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经财务主管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重要、大额的财务支出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财务主管对其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再报主任审批;

第十二条 重要财务支出决策事项的具体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政府中心工作、印刷、宣传、维修、电脑耗材等日常财务收支; 固定资产: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政府中心工作: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印刷、宣传、维修、电脑耗材等日常财务收支:2000元以上的,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第三章 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三条 推行财务公开,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坚持客观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的原则;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事项,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或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情况,一次性发生的大额财务支出事项,接受其他单位的捐赠事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招待费、招商经费、交通费等重要支出情况,奖金福利的分配和发放情况,与其他单位发生的借贷往来情况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包括通过单位职工会议通报、书面公示等,对应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公开;对财务公开的资料实行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章 重点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招待费用的管理;明确执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实行统一管理,从严控制支出;因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承办处室应事先征得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财务的副主任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填写“来客就餐接待单”包括接待事由、就餐地点、就餐时间、标准、陪客人数、经办人等,经主任审批后安排就餐;来客接待必须严格执行“禁酒令”的规定,并及时结算,将“来客就餐接待单”作为招待费支出发票的附件;

第十七条 招商引资费用的管理;招商经费的使用要坚持“必需、节约”的原则,支出要与招商成果相挂钩;对招商引资方面的支出要单独核算,严格把好费用开支关,支出发票要合法、真实、具体,做到支出手续齐备、用途清楚、经手人、证明人签字齐全;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发放奖金福利;对专项经费的核算,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 车辆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政府采购规定,凡违反规定擅自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支出不得报支;加强车辆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派车核准制度,按照里程油耗进行考核,单位职工因私用车经批准需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办公用品及耗材的管理;单位大宗办公用品及耗材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办理;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时,要参照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进行公开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要有人专人保管,并建立领 用登记台账;

第五章 账户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必须报经财政局、人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按照“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及时划转账户余额,不得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按核定的支出内容使用资金;

第六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规范资产的核算,定期开展财产清查,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入帐,保证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卡片、台账;

第二十三条 资产的调拨、转让、报费要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出租资产要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招租或竞争性谈判,并及时、足额收取租金,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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