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系统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 周转,提髙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机构。 (1) 公司设立资金管理部,在财务总监领导下,办理各二级公 司以及公司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 (2) 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下属公司在资金 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 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 第三条存款管理。 公司内各二级公司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 结算外,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 金管理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万元以上的大 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 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四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 (1)借款和担保限额。 集团内各二级公司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 制资金计划,再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 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公司的资金效益状况进行综合平衡 后,编制总公司及二级公司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髙限额以及为二 级公司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 在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公司借款 规模,如因经营发展,贷款或担保超限额,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 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经资金管理部审查 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务委员会、董事会审批追加。 (2) 公司内借款的审批。 ① 凡公司内借款金额在—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 内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 ② 借款金额在—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同意 后报董事长审批。 (3) 担保的审批。各二级公司向银行借款需要总公司担保时, 担保额在—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万元的,由财 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万元以上的,一律报董事长审 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管理部办理 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管理部审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同意后 报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其他业务的审批。 (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 向资金管理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过—张,每张空白 支票限额不超过—万元。由资金管理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在 资金管理部有充足的存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d9779ea82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