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休假管理制度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2、对未经领导批准,又未通报给任何人,擅自休假的,视对工作影响的程度,给予警示教育、或通报批评;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21b2bad92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b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