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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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标志



一、仅指检验检疫标志,不含“进口安全质量认证标志”及其他认证标志 二、总局负责标志的设计、监督管理,各地商检负责标志加施工作。 三、标志加施:

1、应加施未加施的,不准销售、使用或出境 2、检验机构监督加施商检标志

3、入境申请检验检疫地外加施的,报检时提出申请,检疫证书寄送外地商检机构,销售人、使用人持证书向当地商检申请加施。

4、入境需要分销数地的,报检时申请分销批数分证,证书副本送分销地商检,销售人持证书申请加施。

5、出口加施情况,商检要在检验检疫证书、《换证凭单》中注明,口岸换证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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