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药价格管理备案制度 为加强医院医疗收费,药品价格工作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医院诚信建设,制度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法》,《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暂行管理办法》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坚持“应收则收、应收不漏、合理收费和禁止乱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各科室、部门、个人不准擅自提高医疗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二条 医院的医药价格管理工作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具体工作由价格科完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价格委员会会议,通报全院医药价格的执行情况,即向价格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备案就是存档备查,它是相对于“审批”的一个概念,“备案”单位有义务让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他们的批准同意。 第四条 医药价格的备案分为院内备案和院外备案。 院内统一向价格科备案,具体备案的内容为:医药价格变动情况、公示、病床、档次变动、自查、整改结果、新购置的仪器、设备治疗目的不改变,只是治疗方法的改进增加。 院外备案由临床、医技科室向价格科提出,由价格科统一向卫生主管和物价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内容为: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但涉及面较广,医技检查项目组合、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申报。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收到价格变动的文件通知须及时向价格科备案,同时按价格科的书面通知执行。 第六条 医院诊疗项目库实行统一授权管理,由财务科物品会计专人维护;药品、卫生耗材价格由财务部药品会计和物资会计负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467ce25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4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