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学校可在以下范围内 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 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 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何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的保管 1、合并资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纳员负责,其他任何 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非经学校领导集体特别授权,不得 接触现金。 2、要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出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3、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 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那么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 内,不得随意存放。 4、为保证库存现金的账实相符,要对库存现金进行清 查,包括出纳人员每日的清点核对何清查小组的定期何不定 期清查。库存现金的实有数,不包括借条和收据,如发现现 金长余或短缺,应及时查找过失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不得擅自用盘点长款抵补以前的短款。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 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5、学校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防止 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学校利用公款 私存形成账外小金库。 6、额现金的存取应配备专门车辆和专门的保卫人员。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 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 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券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 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 用银行账号。 7、使用支票,必须经学校领导审查批准其去向、用途 和金额后,才能由财务人员签发。 8、随时掌握银行存款金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能 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9、签发转帐支票的金额不能低于起点,签发现金支票 要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73c3dceba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