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追缴通行费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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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公司追缴通行费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收费稽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公司追缴通行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偷逃通行费违规行为,调动和发挥全员追缴通行费积极性,根据山西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度运营收支预算编制方案》《山西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晋财发[2018]219号)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收费稽查专项工作经费开支和通行费追缴奖励金发放开支等。

第三条 专项费用包括稽查专用设备购置租赁费、律师咨询费、联合追缴公安协调费、专项稽查人员差旅费、租车费、燃油费、追缴奖励费、年度收费业务技能比武费、配合集团安排开展工作费用等。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专项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集体公司财务规章制度。

(二)集中管理。专项经费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根据收费稽查相关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据实报销。

(三)专款专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


围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或挪用。

(四)勤俭节约。在保证工作合理需求的情况下,要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反对浪费,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章 开支标准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通行费追缴奖励的范围适用于举报、稽核及参与追缴偷逃高速公路偷逃通行费行为的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六条 专项经费开支标准

(一)差旅费、伙食费依据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设备购置和租用费:执行稽查工作任务需要的设备,原则上从现有的设备中解决,如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可按照程序申请购置和租用,但必须严格控制购置和租用的数量。

(三)通行费追缴奖励费:公司对于查处、追缴较好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具体以车辆单笔追缴金额为奖励计算基数,励金发放比例详见附件《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通行费追缴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四)因通行费追缴产生的其他费用:按公司请示报告和财务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收费机电部负责年度专项经费的预算,由财务部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项经费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项工作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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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把关,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各项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专项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核程序等报分管领导审批,由收费机电部牵头统一办理事前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和收费机电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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