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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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法规知识

1、什么是党的纪律?

答: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宣传纪律、经济纪律、保密纪律、群众纪律、外事纪律等。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2、什么是纪检监察法规?

答:纪检监察法规,是纪检法规和行政监察法律规范的总称。纪检法规,是党组织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党组织、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的总称。行政监察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和调整行政监察关系的行为规则。 3、纪检监察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纪检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党章、准则、条例、规定、规则、守则、办法、实施细则、解释、答复等。行政监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立法、司法、行政解释等。各级党政机关为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法规,结合当地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也具有纪检监察法规性质。 4、党纪、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答:党纪处分包括: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有改组、解散两种。政纪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5、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答:实施党纪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治党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6、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如何产生的?

答: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7、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8、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是什么?

答:纪律检查机关具有“保护、惩处、监督、教育”四项职能。即: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之不受侵犯;惩处违反党纪的党员,清除党内的腐败分子;监督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领导机关、领导干


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履行义务,发扬党的优良作风,增强反腐蚀的能力。

9、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是什么?

答: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其职能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10、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什么?

答: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11、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何法律保障?

答:《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12、合署办公后,纪委和监察机关的职能有什么变化?

答:纪委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同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后,仍属于政府的序列,实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的体制,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责、权力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13、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答:《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行政监察法》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14、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即: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坚决遏制腐败现象。 15、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是什么?

答: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党中央确定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反腐败三项工作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基本涵盖了当前反腐败的主要内容,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予反腐败工作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16、为什么说《行政监察法》是行政监察的基本法律?

答:《行政监察法》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以强化监察职能为出发点,


科学总结了监察工作基本经验,重新确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管辖、职责、权限、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准确、有效地确认、调整了监察关系,是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的有力武器,也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保障和行为准则。

17、如何认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党内法规中的地位?

答:《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总结了我党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中处理党内矛盾、调整各种关系、解决存在实际问题的经验,比较系统地反映了党内政治生活的规律,明确了党内政治生活中重要的是非界限,将处理党内关系的重要原则系统化、规范化。因此,是仅次于《党章》的党内重要法规。

18、怎样理解《廉政准则》是一道思想道德防线?

答:《廉政准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廉政准则》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以爱护干部为出发点,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防止以权谋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政准则》作为一道思想道德防线,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比国家法律法规更为严格的要求。

19、为什么说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保证?

答: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制度上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其中包括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责任。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新时期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其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同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制度保证。 20.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什么?

答: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21、举报人可以采用哪些举报方式?

答: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22、哪些信访举报问题应作信访举报立案查处?

答:(1)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严重违纪问题;2)有正当理由的申诉信访;(3)严重不正之风和其他倾向性问题;4)信访老户反映的长期没有明确结论的问题;5)联名信和集体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6)其他需要查报结果的信访举报问题。 23、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控告申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4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5)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


教育相结合。

24.监察机关的举报保密制度有哪些?

答:(1)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2)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3)接受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4)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25、对匿名的检举材料应如何处理?

答: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1)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2)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举报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3)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4)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26、案件检查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27.被立案调查对象在工作中有何限制?

答: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28、在案件检查中如何认定错误事实?

答: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代,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29.纪捡监察机关案件调查工作中“两规”和“两指”的含义是什么?

答:“两规”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两指”是指《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违反政纪的嫌疑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30、为保证正确采用“两规”“两指”措施,中央纪委和监察部有什么规定?

答:(1)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霸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2)准修建用于采用“两指”“两规”措施的专门场所;(3)严禁逼供、诱供,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

31.监察机关如何在异地采取监察措施?

答:监察机关在异地采取监察措施,应向当地监察机关出具介绍信和其他有关监察文书,介绍案情和采取监察措施的目的、要求等内容,应在当地监察机关协助下进行。


32.纪律检查机关办案人员在案件检查中应遵守哪些纪律?

答:(1)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2)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3)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4)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33.哪些办案人员必须实行回避?

答:1)案件被调查人的近亲属;(2)案件的检举人;主要证人;(3)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4)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34.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什么?

答: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按照党章的规定和党对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以及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或党组织。 35.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6、对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的结案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37.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进行处分时,如何保障该党员的合法权利?

答:(1)在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如无特殊情况,通知本人出席会议,允许其为自己申辩,也允许他人为之辩护。(2)所作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其说明和申辩。(3)处分决定或结论,需由本人签字,经上级批准后,连同批复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38.犯错误党员,对党组织的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本人提出申诉,党组织必须及时处理或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单位不得推透。对于申诉有理,需要改变的,要实事求是地予以改正;对于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而本人坚持错误和无理要求的,要批评教育;对于无理取闹的,要严肃处理。 39、上级党委或纪委对下级党组织批准的案件如何执行监督?

答: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纪委,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批准的案件的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有权调卷审查,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党委或纪委重新审查;但是,如果上级纪委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这种改变应尽量经过协商求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

40《廉政淮则》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这些规定分为八个方面共52个不准。


41、领导干部在工程承包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答:一、利用职权指定工程承包单位的;二、违反规定通过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干预工程发包及招标设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均属于违纪行为,应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42、哪些行为属于“个人经商办企业”?

答:“个人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43、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定居的情况; 四、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4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8条规定是什么? 答: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 三、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 四、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五、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六、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 七、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 八、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

45、党政机关不准到哪些风景名胜区开会?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嵋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我省也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七星岩、西樵山、莲花山3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46、为什么要实行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答: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


理腐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执纪执法队伍,有利于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振兴国家财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7、决定干部任免应遵守哪些组织纪律?

答: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干部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48、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哪些原则?

答: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49、加强监督检查,实施责任追究的重点是什么?

答:一是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是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三是本地区、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四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50、哪些行为必须受到党纪追究?

答: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党的的纪律处分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51、对于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应当给予改组处分;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应当给予解散处分。 52、对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如何掌握其限制使用期限?

答: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积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其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53、从轻、从重处分与减轻、加重处分的概念是什么?

答: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规定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54、哪些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1)主动交代错误的;2)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


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有其他立功表现的;(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另有规定的。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55、哪些情节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2)包庇同案人的;(3)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4)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另有规定的。

56;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在何种情形下一律开除党籍?

答:(1)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2)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3)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合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4)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5)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6)畏罪逃住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馆的。此外,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58、贪污哪些特定款物,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贪污党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支前款物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59、如何区别受礼错误与受贿错误?

答:二者的区别在于:1)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礼品,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礼错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错误。(2)受礼错误的行为主体接受的是与其有工作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而受贿错误中,无论请托人是何种身份,只要行为人接受对方财物,并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

60.什么是党的政治纪律?

答:党的政治纪律,从广义上说,泛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言论和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一切行为规范,从狭义上说,是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等方面的行为规范。

6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62.共产党员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纪检监察知识问答

1、党纪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简称“党的纪律”)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是按照党的纳纲领和民主集中制,根据革命、建设进程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种种原则、规章制度、条例和决定的总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经济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方面。 -------------------------------- 2、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是什么?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这是纪律检查机关区别于其他监督机关的本质特征,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基本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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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是什么?

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是指党依据职能分工,根据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是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不定职责范围内的权限。它包括:监督检查权,立案权,调查权,建议权,处分权,党内“条规”制定权。 --------------------------------

4、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①坚持按照党章、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②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③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④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⑤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⑥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 5、检举与控告有什么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行为的主体不同,检举人一般是与违纪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既不是同案人,也不是被害人;而控告人则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害人,或是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共亲属等。二是行为的目的不同,检举一般是出于义愤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是控告一般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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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中的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所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或审查后,认为被反映者确有违纪事实存在并且依照纪律需要追究党纪或政纪责任,决定作为纪检监察案件进行调查或处理的一种活动,只有通过立案,才能开展案件调查。立案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

7、纪检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是否送交被调查人?

纪检机关在正式调查前应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若会影响案件调查,可推致适当时机现宣布)。但不应将《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而是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 8、如何组成调查组?

立案机关根据案情,可以单独由本机关派人组成调查组,也可以抽调不同职能部门的人员或上下级机关的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组要向立案机关负责,完成调查的工作任务。 -------------------------------- 9、什么是证据?有什么特征?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案件检查工作中的证据,具有如下特征: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与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有关联性;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 10、估计的情况能否作为证据?

证人作证不能估计、猜测或推理判断,只能是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否则只可作为线索而非证据。证人陈述的情况必须是亲自耳闻目睹的或者是能说出来源的间接得知情况。 --------------------------------

11、其他机关可否使用“两规”措施?

中纪办发[2001]1号文的规定,“两规”措施只能由纪检机关使用。中纪发[2001]15号文进一步规定,“两规”措施是党内法规授予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因而,其他机关无权使用“两规”措施。 --------------------------------

12、对非党员可否使用“两规”措施?

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如果非党员与案件有重要牵连,确需对其调查取证,而本人拒不配合的,应提请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机关协同办理。 --------------------------------

13、离、退休干部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由哪里审查批准?


国家劳动人事部干部局于198711月编的《奖惩工作问题解答》称:“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犯了严重错误需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问题,仍应按其离、退休时的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原职务的主管机关审批。 --------------------------------

14、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有什么规定?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自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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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需给予撤职处分但已被免职或无职务可撤的干部怎么办?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行政上没有担任职务而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一般给予其降级处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已被免职的,撤销其职级待遇,降低工资级别。 -------------------------------- 16、责任追究的方式是什么?

进行责任追究,一般按下列方式进行:①责令检查、限期改正;②通报批评;③责令停职检查;④免职重新安排工作;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单独使用,也可并处使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7e581d4cb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a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