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敦煌之伤 作者:本刊编辑部 来源:《艺术品鉴》 2016年第11期 敦煌藏经洞发现距今已有1 16年了,而当时保存的5万多卷藏书中仅有8000多卷留存敦煌,4万多卷流失到海外。大量文物被肆意掠夺到海外,何日回归遥遥无期,成了国人心中无法抚平的伤痛。 然而今年的10月底,又在日本出现准备公然举行从中国非法劫掠的敦煌文物拍卖会,再次揭开国人伤疤。与以住不同的是,本次拍卖经国家文物局要求,此类拍卖首次叫停。 敦煌藏经洞发现距今已有116年了,而当时保存的5万多卷藏书中仅有8000多卷留存敦煌,4万多卷流失到海外。 1900年,莫高窟道士王圆篆无意中发现了藏经洞,5万多卷古代文书重见天日。藏经洞的古代文书内容涉及宗教、历史、文学、艺术、人民生活等方面,文字有汉、藏、梵、于闻、龟兹、粟特、突厥文等,其中汉文最多,藏文次之。这些珍贵的文物中除了大量的佛、道、儒家经典外,还有史籍、诗赋、小说、民间文学、地志、户籍、账册、历书、信札等。文献最早纪年是苻秦“甘露二年”( 359),最晚为南宋庆元二年(1196),延续时间长达12个世纪,相当于我国历史上十六国,北魏、隋、唐、五代及宋朝的历代文书。 1905年,俄国人勃奥鲁切夫探险队首先到敦煌盗走第一批(数目不祥)。1907年3月,英国人斯坦因随带翻译蒋孝琬到敦煌莫高窟,经过3个多月的周密谋划,贿通王圆篆,盗走六朝至宋代经卷、写本共24大箱,约万余卷,还有佛像、绢画500余幅,偷偷运至伦敦博物馆。1908年7月,法国人伯希和来敦煌,贿赂王道士,盗走珍贵文物6000余卷。1911年10月,日本人吉川小一郎和桔瑞超潜入莫高窟,先后住了4个多月,并从王圆篆手中骗买走近500卷、精美彩塑两尊。1914年,斯坦因第二次来到敦煌,又从王圆箓手中骗买走经卷600卷。这些珍贵文物被大量掠夺、盗买和破坏,给我们的文化财富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 今年10月份,日本横滨国际拍卖株式会社准备于10月29日至31日在日本东京举办“横滨国际2016秋季五周年拍卖会”。据悉,该拍卖会第734号唐代天王敦煌壁画、第735号唐代木质彩绘佛像人物故事壁画(三件)一组、第736号唐代木质彩绘佛像人物故事壁画(七件)一组、第737号唐代木质彩绘佛像人物故事壁画、第738号唐代释迦牟尼敦煌壁画、739号延昌一唐代国华佛典等手写唐经一批等标的为大谷广瑞等从中国非法劫掠的文物。 得知此消息,国家文物局10月21日向该社传真了《关于停止拍卖中国流失文物的函》,其中提到,请你会社遵守相关国际公约精神,尊重中国人民的感情,停止拍卖非法流失的中国文物,我局将对有关文物保留追索权利。横滨国际拍卖相关负责人表示,确实收到了相关文件,调查后最终决定撤拍,将拍品返还给了委托人。 据了解,这是国家文物局首次成功叫停海外中国流失文物拍卖。此前,2009年,在法国巴黎大皇宫举办的“伊夫·圣洛朗与皮埃尔·贝尔热珍藏”专场拍卖会上,圆明园鼠首和兔首铜像被法国佳士得拍卖行高价拍卖,引发华人世界的抗议潮。国内曾组织了近百人的律师团赴法抗争,国家文物局也曾多次约见并致函佳士得有关负责人,但终究没能阻止拍卖。 公函中提到的这些文物为大谷光瑞等从中国非法劫掠而来。大谷光瑞1876年出生,是日本佛教真宗派西本愿寺第22代法主,1902年至1913年期间,大谷光瑞曾先后组织过三支探险队深入中国西北地区,足迹遍布我国新疆、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等40余座城镇,294个佛迹点。通过乱挖、乱掘和切割等破坏手段,在中国掠夺走了数以十万计的珍贵文物。这些文物多数是通过大连港登船运往日本,其中占比重最大的当数汉籍图书与碑拓,给中国文物古迹造成了极大破坏。大谷光瑞还是日本大正天皇的姐夫.在日本曾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然而,据媒体报道,对于国家文物局公函中提到的几件标的为大谷光瑞等“从中国非法劫掠的文物”的说法,横滨国际拍卖相关人士仅表示“还没有最后核实”。 针对日本横滨国际拍卖株式会社撤拍中国流失文物一事,国家文物局强调,我国一贯反对并谴责买卖非法流失文物的行为, “对于任何确认为非法流失的中国文物,将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希望有关机构和个人认真遵守相关国际公约精神,尊重文物原属国人民的感情,不买卖非法流失的他国文物,不以此类文物为名进行商业炒作”。 值得一提的是,在向横滨拍卖行发出公函的前一天,文物局刚刚颁布了一个《文物拍卖管理办法》,首次明确提出“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不得拍卖。这表明了政府对于历史上被列强掠夺文物和近年来国内猖獗盗墓、走私文物出境的坚决态度。而一天后叫停横滨的拍卖举动,也许就是政府表明态度的一次庄严亮相。 链接小贴士 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不得作拍卖标的 2016年10月20日,国家文物局印发《文物拍卖管理办法》。《办法》指出,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等几类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以下物品适合国家文物局规定中的拍卖物品: 1949年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1949年以前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1949年以后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1949年以后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1949年以后已故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物品。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也有条件要求: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物品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 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办法》提到,国家对拍卖企业拍卖的珍贵文物拥有优先购买权。国家文物局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行使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以协商定价或定向拍卖的方式行使。以协商定价方式实行国家优先购买的文物拍卖标的,购买价格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不得进入公开拍卖流程。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89d674d6b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