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先生 乙方:上海鑫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_________先生(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鑫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关于装潢设计业务合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名义资源,协助甲方促成业务和业绩,实现双方和客户方多赢的局面。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名义时,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己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机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三、甲方在接受乙方提供公司名义时,应根据自身实力量力而行,确实无法实施或难度较大、难以把握时应开诚布告、坦诚相告并求得乙方的谅解和协助,不得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轻率承诺,从而使乙方公司名誉受到损害。 四、乙方为甲方提供公司名义资源并协助达成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资源费用。费用支付的额度视乙方在业务达成及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定,原则上按每月(大写)________ 元执行,按每月末那天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客户方商业信誉或公司名誉受到损害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以提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要求。同时,已经实现尚未结束的业务中应该支付的相关费用,受损方可不再支付,致损方则还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 2、甲方在支付公司名义资源费用时,如未按约定支付乙方款项的,每延迟一天增加应付额的5%,直至该笔金额的全额为止。 六、争议处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处理。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自双方代表(甲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止。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应付未付的公司名义资源费用,应继续按本协议支付。 八、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可不另续约,有效期延长一年。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补充协议的为准。 十、本协议在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先生 乙方:上海鑫余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公章) 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9ea8c373968011ca30091e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