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有关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责分工) 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简称市局特监科)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各县市区质监局)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泰安分院(简称市特检院)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泰安市特种设备协会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经市局授权,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组织工作;受申请人委托,负责代办取证工作。 市局特监科应根据监督管理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已指定或已授权的单位和有关事项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培训) 作业人员培训可以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关于申请行政许可不得进行强制培训的规定,不得强制作业人员接受本单位组织的培训,不得因未参加本单位培训而不予受理其申请或不安排考试,不得故意刁难和推诿拖延。 各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受用人单位委托对作业人员代为培训的,须签订委托协议。面向社会举办培训班的,应执行各级政府监察部门备案管理规定和有关收费标准。 根据各级政府关于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各单位举办培训班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报请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能开展。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培训结果一律不予认可。 第四条(考试管理原则) 考试采取考试组织单位资质预先备案,每次考试单独授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考试组织单位) 考试组织单位应经市局指定授权,并经省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 考试组织单位应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 坚持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原则。考试组织单位同时又开展培训的,应实行内部机构分离和业务分离制度。 第六条(考试申请与受理) 考试组织单位应加强受理环节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对申请人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受理其申请。未审核或不严格审核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理论考试命题)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要求,按照50分分值组织理论考试命题(A卷)。试题应经由市局特监科审核同意。 市局特监科有权对各考试组织单位命题进行调整。同时,按照50分分值另拟附加试题(B卷),和A卷共同作为考试试题。 考试试题为局级绝密级资料。在考试结束前,各考试组织单位、市局特监科、各有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凡泄密、失密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鼓励各考试组织单位积极建立和完善试题库,探索实行机考等随机性命题、计算机阅卷的考试方式。 第八条(操作考试和答辩) 考试组织单位应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确定是否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或面试答辩。 考试组织单位应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和参考人数、等级类别等实际需要,合理选定操作考试场所。拟确定的操作考试场所应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空间、设备、设施、物料等条件,并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要求。拟确定的操作考试场所应经市局特监科考核和确认。 答辩试题应按照考核大纲的要求准备,题目数不应少于参加答辩人数。答辩试题应采用现场抽签的方式,由参加答辩人员现场随机抽取。答辩试题应严格保密。 第九条(监考、考评人员) 考试现场负责监考、考评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监考、考评人员名单属于局级绝密资料。名单应临时随机确定,考试前不得公开。 第十条(考试计划) 考试组织单位应制定年度考试计划和每次考试的具体实施计划,明确考试报名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事项,并经市局特监科批准。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单次考试实施计划应于考试之日2个月前向社会公布。申请人因工作急需,需要单独组织考试的,可以临时追加考试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考试方案) 考试组织单位应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并于考试之日10日前到市局特监科备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考试实施方案应包括时间、人数、类别、试题(理论和答辩)、地点(含操作考试)、监考及考评人员、程序等内容。并应承诺所有参考人员均经审核,并符合要求。市局特监科对考试方案进行审核,并有权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考试组织) 考试组织单位应于受理考试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工作。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考试组织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考试方案组织考试。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市局特监科。 市局特监科应监督考试组织单位对涉密内容采取控制措施。 市局特监科应加强对考试的监督,必要时派员对考试现场进行监督。凡发现涉嫌泄密、失密,以及现场管理混乱、组织不严密等足以影响考试公正性和严肃性的情况时,市局特监科派出人员有权责令考试组织单位暂停或停止考试。 第十三条(成绩评定) 操作考试成绩、答辩成绩应根据评定标准和操作规范,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评定。理论考试应由培训、考试监场人员之外的人员阅卷,评定成绩。 考试组织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将考试结果报市局特监科,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市局特监科应对考试结果进行抽查,对评定不公正、不合理的问题进行审核,并责令考试组织单位予以改正。市局特监科有权否决未经批准的,或不真实、不公正、不合理的考评结果。相应责任由考试组织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成绩有效期)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 第十五条(补考) 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补考程序和要求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重新考试)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重新参加考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a2352aedd3383c4bb4cd2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