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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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加强EPC项目隐蔽工程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满足业主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EPC工程项目部及其所属的隐蔽工程。 3.职责

3.1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负责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蔽工程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及见证。

3.2施工单位负责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的隐蔽工程质量控制及质量验收进行实施。 3.3施工单位对承担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承担全责,EPC项目部负质量监管责任。 4. 隐蔽工程控制程序

4.1 隐蔽工程指该工序施工后,被下道工序所掩盖,无法复查的工程部位,例如: 地下管道;被防腐、保温、筑炉所掩盖的工程部位;设备、管道的封闭部位;地下或暗装的电缆工程及中间接头;电气接地系统等。 4.2 隐蔽条件

4.2.1隐蔽工程已按设计或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和要求全部施工完毕 4.2.2工程质量达到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 4.2.3经检验、试验、检查质量合格

4.2.4一级自检、二级专检、三级专检合格,资料(包括竣工图、标识及各种记录)齐全,工程管理部专业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核准签字。施工单位通过信息文控工程师向甲方及监理公司提交申请,进行检查,待各级签字后方可隐蔽。 4.3例外转序

4.3.1在特殊情况下,隐蔽工程中某项工程(含检验)没有完成,需进行隐蔽,则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4.3.1.1对可能影响质量的因素,有可靠的补救措施,或隐蔽后仍有办法补做该项未完工作。 4.3.1.2施工单位填写例外转序记录说明理由,并经项目总工程师批准。


4.3.1.3例外转序记录交工程管理部备案一份。 4.3.1.4未经检查验收签证自行隐蔽的按不合格处理。

4.4. 隐蔽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管理部核准后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业主,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4.1重要安装项目作业指导书或技术措施。 1.4.2隐蔽项目施工程序。

1.4.3隐蔽工作有关的设备缺陷、设计变更、不合格项处理及标准变更的签证记录。 1.4.4隐蔽部位材质检验合格报告,复查记录。

1.4.5隐蔽项目施工自检原始记录,23级专检复查记录。

1.4.6隐蔽工作报告(含施工作业质量与标准的差异,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1.4.7隐蔽工程验收表格采用“隐蔽工序验收签证书”,以及有关制造厂提供的出厂验收记录表等。

1.4.8 隐蔽工程表格一式六份(施工单位三份、工程管理部、甲方、监理各一份),由施工单位填写上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ee532056a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