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费用能否作为亏损在以后弥补?【税收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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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费用能否作为亏损在以后弥补?【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

务】

一、税法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税函[2010]79)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二、筹建期费用的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中,对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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