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用途的国家财政补贴的账务处理问题。 如果政府财政补贴批文明确了该项财政补贴的会计核算方法,按其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 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该财政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属公司享有,应将该部分财政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公司在收到补贴时,增加银行存款,同时增加专项应付款;实际使用时做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增加相应的资产和资本公积。 3.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财政补贴由公司享有,但该部分财政补贴限定用于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等,公司应先根据财政部财会函[2000]30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会计处理的复函”进行账务处理。即实行“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分别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计人补贴收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这类补贴收入不能用于股利分配,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注明。 4.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的权属,那么拟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发行申请前提供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权属的证明文件,以便预审员判定这部分补贴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1. 同时,出于充分披露的考虑,公司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有关财政补贴的发生依据、性质、附加条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按你所说的,用于购车,应该是符合第2个专款专用: (1)实际收到专项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拨款项目完成,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3)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 借:长期应付款 贷:有关科目 (4)拨款结余上交: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ae8cb8c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