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字引发的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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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字引发的著作权案

作者:杨子明

来源:《作文评点报·作文素材初中版》2020年第33

唐代重诗文,以诗文取士。但作诗易,作好诗难。白居易成诗就常常形容瘦薄诗情苦孟郊、贾岛,都是苦吟一族,常为一两个字推敲半天。改诗因一字能使全诗亮丽呈采,称一字师。好字好句来之不易,诗作纠纷屡见不鲜,有时仅是因为一字。

唐高宗时,博士罗为宗受理过一宗爭诗的著作权案。原告是国子进士辛弘智,他申诉说:自己写了一首诗:君为河边草,逢春心剩生。妾如台上镜,得照始分明。常定宗阅后改,后来就说这诗属于他。因争持不下,前来告状。同房学士常定宗在这次诉讼中成被告,他辩称:此诗二十字,最有价值的就是字。谁不知道一诗之中,好句只一两句,奇字亦一两字而已。一字抵过十九字。

罗为宗认为必须做出判决,不能出现一诗两人的情况为后世悬疑。罗也能诗,于是用诗作判词:昔五字定表,以理切称奇。今一言竞诗,取词多为主。他以字数作为依据,一方是一个字,一方是十九个字,著作权归词多者。为公平起见,又能体现判决的权威,他判道:诗归弘智,还定宗。以状牒知,任为公验。正式下达判决书,铸成铁案。《唐诗纪事》记录了这次诉讼。

诗权归辛弘智,字归还常定宗。看似笑话,实则认真。此后的各种诗话书以及《全唐诗》,载录辛弘智的这首诗,都没有使用字。 (选自金羊网) 【谈古论今】

一个字也能引发著作权之争,这不仅体现了古人对待学术认真、严谨的态度,同时也给予了我们一定的启发:我们在平时的写作中最好也能做到字斟句酌,有时候即使是一个字,也能为文章添色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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