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美术教室 第3.4.5条中小学美术教室宜设教具贮存室。中师、幼师美术教室宜由教室及教具贮存室、工作室、陈列室等附属用房组成。 第3.4.6条美术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美术教室宜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 (二)对有人体写生的美术教室,应考虑遮挡外界视线的措施。 (三)教具贮存室宜与美术教室相通。 (四)教室四角应各设一组电源插座,室内应设窗帘盒、银幕挂钩、挂镜线和水池。 (IV)书法教室 第3.4.7条书法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书法桌应全部采取单桌排列,其排距:中师、幼师不宜小于1200mm;中小学不宜小于950mm教室内的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50mm. (二)室内宜设挂镜线、水池、窗帘盒及电源插座。 第五节音乐教室、琴房 第3.5.1条音乐教室宜设附属用房乐器室。 第3.5.2条音乐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内地面宜设2〜3排阶梯,亦可做成阶梯教室。 (二)教室应设置五线谱黑板及教师示教琴位置。 第3.5.3条中师、幼师应按教学要求设置钢琴的琴房。琴房内应设电源插座,并应考虑室内音响和隔 声设计。 第六节舞蹈教室 第3.6.1条舞蹈教室宜设器材贮藏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附属用房。 第3.6.2条舞蹈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间教室不宜超过20人使用。 (二)教室内在与采光窗相垂直的一面横墙上,应设一面高度不小于2100mm(包括镜座)的通长照 身镜。其余三面内墙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900mm可升降的把杆,把杆距墙不宜小于400mm。 (三)窗台高度不宜低于900mm,并不得高于1200mm。 (四)室内宜设吸顶灯,并应设电源插座、窗帘盒及挂镜线。 (五)采暖设施应暗装。 第七节语言教室 第3.7.1条语言教室宜设控制室、换鞋处等附属用房。 第3.7.2条当控制台设于邻室时,二室之间应设观察窗,窗的设置应能满足教师视线看到教室每个学 生座位的要求。 第3.7.3条语言学习桌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教室内设置控制台时,第一排语言学习桌前沿距前墙不应小于2500mm。 (二)纵向走道宽度不宜小于600mm;教室后部横向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600mm。 (三)语言学习桌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20mmo (四)前后排语言学习桌净距离不应小于600mmo 第3.7.4条教室的地面应设置暗装电缆槽。 第八节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第3.8.1条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宜设教师办公室、资料贮存室等附属用房。 第3.8.2条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的平面宜布置为独立的教学单元。 (二)微机操作台宜采用平行于教室前墙或沿墙周边布置。 (三)微机操作台前后排之间净距离和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均不应小于700mmo (四)微机操作台应设置电源插座。当微机操作台平行前墙布置时,楼地面应设置暗装电缆槽。 (五)室内地面宜采用能导出静电功能的材料。 (六)当室外附近有强电磁场干扰时,教室内应有屏蔽措施。 第3.8.3条教室应设置书写白板,窗帘杆及银幕挂钩。 第九节合班教室 第3.9.1条合班教室的规模宜能容纳一个年级的学生,并可兼作视听教室。 第3.9.2条合班教室宜设放映室兼电教器材的贮存、修理等附属用房。 第3.9.3条合班教室的地面,容纳两个班的可做平地面;超过两个班的应做坡地面或阶梯形地面。 第3.9.4条合班教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第一排课桌前沿与黑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2500mm;教室最后一排课桌后沿与黑板的水 平距离不应大于18000mm。 (二)前排边座的学生与黑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o (三)座位排距:小学不应小于800mm,中学、中师、幼师不应小于850mm。 (四)走道宽度:纵、横向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900mm;当同时设有中间和靠墙纵向走道时,其靠 墙纵向走道宽度不应小于550mm。 (五)座位宽度不应小于450〜500mm。 (六)教室的课桌椅宜采用固定式。课椅宜采用翻板椅。 第3.9.5条在计算坡地面或阶梯地面的视线升高值时,设计视点应定在黑板底边;隔排视线升高低宜 为120mm;前后排座位宜错位布置。 第3.9.6条当教室设置普通电影放映室时,放映孔底面的标高与最后排座位的地面标高的高差不宜小 于1800mm;最后排地面与顶棚或结构,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200mm。 第3.9.7条放映白昼电影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放映室的净宽度宜为教室长度的1/4〜1/2o (二)安装透射幕洞口的宽度应为教室长度的1/6;洞口的高宽比应为1:1:34;洞口的底面标高与 讲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200mm。 (三)放映室的墙面及顶棚面宜采用无光泽的暗色材料。 第3.9.8条装备电教设施的合班教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教室前墙应设黑板和银幕。前后墙均应设电源插座。 (二)室内应设安装电视机的设施和窗帘盒。 第十节风雨操场 第3.10.1条风雨操场宜设室内活动场、体育器材室、教师办公室及男、女更衣室等附属用房。 第3.10.2条室内活动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活动场的类型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及条件确定,并宜符合表1.10.2的规定。 (二)室内活动场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和条件设置。 (三)室内活动场窗台高度不宜低于2100mmo门窗玻璃、灯具等,均应设置护网或护罩。 (四)室内活动场不应采用刚性地面。固定设备的埋件不应高出地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b7860197a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