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选、补选工会主席、工会委员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现就基层工会委员会替补(增补)工会主席、委员、经审委员等相关程序提出意见如下: 1、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的职务处理规定:工会委员会的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工作调动,离开选举单位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后,免去其委员职务。在选举单位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免职的,也可免去他们的委员职务。 2、增选或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程序:基层工会在届期内因工作需要或委员会缺额增选或补选委员,原则上,应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因特殊情况,近期内不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经征得上一级工会同意,可在本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然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对在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委员,应在以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时提请大会予以确认。 3、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职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4、增选或补选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程序: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协商一致后推荐的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可在本级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人选不是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其为委员,然后选举产生,委员和主席或副主席职务同时报上一级工会审批,在全委会上选举产生的委员职务应在下一次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上予以确认。 5、增、补经审委员、经审主任等均可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bb1465659cfa1c7aa00b52acfc789eb162d9e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