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履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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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履职使命



有人说,法律人是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家组成的职业群体;有人说,只要是推崇利用法律解决问题,内心向往法治,就可以被称作法律人;还有人说,与众不同的思维方式、专门的法学知识体系、普遍的社会正义感,具此三点就是一个典型的法律人。笔者自诩崇尚法治、向往公平与正义、具备法律职业身份,应属法律人界。那么作为法律人的政协委员应担何社会角色?履何社会义务呢? 笔者认为,法律人政协委员首先应是“法律工匠”,崇尚法治;其次应是既有秩序的“辩护者”,维护法治;再次应是既有秩序的“批判者”,推动法治。 一、 法律人政协委员应是“法律工匠”而崇尚法治

法律是技艺之术,法律人精神与工匠精神有诸多共同之处,法律 人政协委员首先应是法律工匠,而法律人存在意义和前提是因为法治,同时也因法律人的共同理念和法律实践, 才推动着法治不断走向更高阶段,法律人的天生使命是崇尚法治。法律人作为技术工匠,主要是社会分工的产物,同时也是商业社会、陌生人社会的必然结果。如果中国社会的商业化、陌生化程度进一步加剧,那么,法律人作为技术工匠的角色还将进一步凸显———社会公众就会像依赖医生那样依赖作为技术工匠的法律人。特别是熟悉具体的法律细节问题的法律人,日常工作,就是为社会和国家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服务,这是法律人所应承担之社会责任的普遍本职。如公司的治理结构,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的界限,刑事指控与刑事辩护的技巧,关于法律解释的方法,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专业性的法律技术问题。法律实践者人数众多,他们中的律师,主要是为社会主体服务的;他们中检察官,主要是为国家服务的;他们中的法官,在为国家服务的同时还应当恪守中立,承担仲裁人的社会角色。此外,在政府系统中,还有专门的法制部门,供职于这种法制部门的法律人,他们的社会角色主要是政府的律师

二、法律人政协委员应是既有秩序的“辩护者”而维护法治


法律人政协委员应充分发挥参政议政、履职为民之职责,担起既有社会秩序与政治秩序的“辩护者”的角色。法律人政协委员更应具备高度的政治敏锐,理性、合理论证现有秩序,成为现有秩序正当合法性的生产者或宣传者,以维护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维护逐步建立的现有法治秩序。这种角色的价值与功能在于:把自然形成的秩序装进一个自足的理论框架中,从而将自然形成的秩序置于某种理论基础之上。在漫长的历史中,每一种新的政治秩序形成之际,都需要法律人予以理论上的阐释与论证以及实践中的维护,否则,新的政治秩序就不可能名正而言顺

三、 法律人政协委员应是既有秩序的“批判者”而推动法治 法律人政协委员还应承担的角色是既有秩序的质疑者与“批判者”。 从人类社会的进程来看,这种旨在质疑、批判既有秩序的法律人虽然不多,但一种旨在清除社会病毒、政治病毒的批判还是不可或缺的,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因素。法律人政协委员更应承担起此项社会责任,政协委员的身份具备更多的发言机会、更强的社会影响力,更易被执政者重视或接受。 近现代以来,在法律人群体中,承担这种社会角色的典型代表有马克思。纵观马克思的一生,虽然不能算是一个纯粹的法律人,但是,至少在马克思的青年时代,他曾把法律作为自己的专业。翻开马恩全集第一卷,可以看到,里面的大多数论著都是批判既有秩序的法学论著,体现了马克思作为质疑者与批判者的角色意识。 你今天有自由和幸福,是因为在你之前,有人抗议过、奋斗过、争取过、牺牲过。如果你觉得别人的不幸与你无关,那么有一天不幸发生在你身上时,也没有人会在意。我相信,唯一安全的社会,是一个人人都愿意承担的社会,否则,我们都会在危险中、恐惧中苟活。作为参政议政的代表,客观的评价、理性的批判、更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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