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5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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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5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5.品行良好。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必须由所在学校出具在读学籍格式证明(在司法部报名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学生且2016年应届毕业。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学历证书编号统一填写认证书编号。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事宜,按照司法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通知规定和要求办理。凡符合规定报名条件的现役军人,应当在军队司法行政部门报名。

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对报名人员身体健康状况暂不作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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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经取得A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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