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北京市xxx 电话: 被答辩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 住址:北京市xxx 电话: xx 原告张某与被告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xx公司答辩如下: 1、原告未能证明已经履行放款义务 原告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推荐书》、《保证合同》及《借款借据》,只能证明原、被告就借款一事签订了合同,无法证明原告已经履行放款义务。要求原告出具已经放款的证据,包括银行付款明细。 2、原告利息计算依据不清 原告主张利息为x元,罚息x元(计算至x年x月x日),但没有列明具体的计算过程,依据不清。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无法证明已经履行放款义务,其主张的利息计算依据不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第 1 页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第 2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d0f40aeaf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