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北京市xxx 电话: 被答辩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x 住址:北京市xxx 电话: xx 原告张某与被告xx公司、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xx公司答辩如下: 1、被告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原告与李某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其提交的证据《借款合同》亦证明,贷款人为原告,借款人为李某,被告并非合同当事人,也不是保证人,因此,被告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 2、被告亦不是本案的第三人 被告对诉争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没有利害关系,李某与被告也没有其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被告也不是本案第三人。 3、李某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原告起诉理由为“上述贷款全部用于被告xx公司开发的xx建设项目”,李某如何使用贷款,属于他自由处分的范围,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可追究其违约责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并非诉争借款合同当事人,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无任何法律依据。 第 1 页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年 月 日 第 2 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26b8afc0540be1e650e52ea551810a6f424c8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