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考点提示】(P20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1.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前述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考点提示】(P20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权责 出资人权利。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职 权 制定章程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委派股东权。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职 责 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考点提示】(P20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人事权 国有独资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公司 2.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工代表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考点提示】(P204)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法行使权利. 4.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5.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考点提示】(P205)企业改制的程序 1。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2。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 【考点提示】(P206)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 1.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考点提示】(P210)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管理 1。资产配置管理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资产使用管理 (1)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3)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考点提示】(P21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eb9f69d5afafab069dc5022aaea998fcd2240c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