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办学、开办教育机构相关法律、审批以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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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法规(1995–2003年) 1、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第67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70条规定: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83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21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35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 3、199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12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36条规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4、2002年12月,全国人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7条规定: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是鼓励在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并且全国人大已经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这对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规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中国政府承诺,允许国外的教育服务以商业存在的形式进入中国,但这种商业存在将以契约式合作机构为主;外方可以获得合作办学机构的多数拥有权,但不得在华单独办学。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并与我国对外教育服务作出的承诺相衔接,2002年6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管理的紧急通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加快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立法步伐。 6、《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颁布和实施(2003年以来) 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同年12月,民政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下发了《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教育部(2004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自2004年7月起施行。同年8–10月,教育部还陆续下发了《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等事项的通知》、《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发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等的通知》。同年12月,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下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的通知》。同年9月,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下发,前一阶段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被宣布废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规的实施,标志着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规进入逐渐完善的新阶段,推动了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介绍 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是外国人在华开办学校、投资教育机构主要依据的法规,该条例的中英文版本可在教育部网站上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文版(2003年3月1日)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61/200506/8644.htm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hinese-Foreign Cooperation in Running Schools”(English version)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61/200506/8646.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文版(2004年6月)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61/201005/88508.html 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1、“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参看如下链接: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990/200507/10129.html 2、“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同内地教育机构在内地合作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项目审批”,请参看如下链接: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990/200507/10090.html 3、“港澳台地区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在内地合作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和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请参看如下链接: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990/200507/10086.html 4、“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和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请参看如下链接: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990/200507/10128.html 5、最新“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相关信息” 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4706/list.html 四、中外合作办学还存在的一些问题: 1、如何才能引进更多境外优质教育资源的问题。《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第30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引进的优质教育资源(核心是课程与教师)偏少,外方合作者中名牌大学较少,合作办学的层次结构偏低。 2、是否承认中外合作办学的商业性问题。一方面,相关法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亦规定合作办学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另一方面,相关法规又规定,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然而,相关规定既有理论上的矛盾,在实践中亦缺乏可操作性。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人种类问题。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1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除此之外的所有合作办学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6),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内地对各类法人,无论在设立目的和程序方面,还是在税收和土地使用政策方面,抑或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合作办学机构的法人种类模糊,将不利于对其监管,亦为这些机构抢占各种利益提供了法律空隙。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显然既不是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亦不是企业法人,那它算甚么法人呢? 4.对中外合作办学中发放的境外文凭和学位的认定问题。内地实行国家学业证书制度和国家学位制度,这和市场经济发达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同。合作办学在多年的实践中始终面临着外方证书认可困难的尴尬局面。根据相关法规,如果未经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合作办学机构不得颁发外方文凭和学位。事实上,一些合作办学机构虽然未获国家批准就授予了毕业生外方文凭或学位,但它们通过艰苦的努力,教育质量确实达到了较高的水准,完全相当于外方在其本国的办学水准,而我国用人单位对这些毕业生的学业水准亦予以肯定。有人认为,控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方文凭或学位授予权,关系到国家的教育主权问题。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ef21ce5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e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