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的会员个体数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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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的会员单位及个体数量研究 摘要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我国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及个体有数量上的要求,根据每个社团的职能安排会员的相应工作量,通常,职能所需的实际人数少于现实中的活动人数。 关键词 社会团体数量限制 一、社团的定义 所谓社会团体,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指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一般简称为社团。宪法(1982年)第35条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公民依法自愿组成社会团体的权利是结社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社团会员个体法律规定的数量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条例》对会员人数有最低要求。至于为什么法律上最低要求这样多的会员人数,为什么禁止人数少于这个数额的社会团体成立,有关政府官员对此的解释是,如果“会员过少,成立的社会团体就不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这种考虑尽管有一定道理,但是社会团体既然是作为公民、单位自愿组成的团体,仅在少数情况下公共利益要求其成员有“广泛性、代表性”(比如行业协会、商会等),但其他团体(比如联谊性团体)则没有进行这种要求的必要。这个要求使得结社自由受到相当的限制。如果社会团体的会员人数因为会员死亡、退会等原因而低于这个法定人数时,是不是导致社会团体的解散,《条例》并没有规定。从法人的一般原理来看,似乎应当导致社会团体的解散。 但是当社团遇到会员死亡或退会时,社团仍然成立,说明我们国家在对社团人数上限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社团在人员数量自然情况下减少时,仍以一定的数目增加。 政府在限制社团膨胀的同时似乎又助长了其膨胀之风。 社团数量的增加在过去二十年是否渐渐地削弱了党和政府的执政地位?在多大程度上,各类团体、协会占据的领域构成政府与社会必然争夺影响力的竞争空间?他们的快速增长是否有可能推动中国未来潜在的民主化进程?简而言之,新团体的涌现是否意味着一个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发展?这也许是国家对社团会员单位及个人数量有所规定的原因。社团数量过大,组织规模多大,参与的公民人数就相应的增多,而社团的意识形态、活动方式并不都是全程与国家利益,社会需求一致的,尽管成立初期对社团的成立目的国家会有所了解,但在实际社团活动的过程中,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目标差距。 无论是社团的规模扩大还是人数无上限,一旦这样的社团的社会活动违背社会目的,无疑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甚至是社会暴动。 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中国国家级和地方级的社会团体的数量在急剧增长。 这些社会团体包括各类慈善机构、科学团体、商贸协会、文化团体、职业协会、青年团体、环保组织和妇女权益保障团体等等,类型众多,不能一一列举。最近可获得的官方数据显示,到2007年为止中国已有354000个官方注册的团体,另外还有大量未注册的团体。相比之下,在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共领导集体执政时期甚至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共领导集体执政初期,除党和政府衍生的所谓“群众组织”如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外,很少有其他团体的存在;中国政府经常将这些新团体称之为国家和经济社会团体之间的“桥梁”。 但实际上,大多数社会并非国家和经济社会团体之间的“桥梁”,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的工具。中国今天有那么多的种类和数目众多的团体并不表明广泛的政治和社会领域中出现了一些重大的变化。 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各项职能,对于创新社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主要职能来源于三个面向,即:面向会员——坝.范会员行为,促进行业自律;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促进资源整合配置;面向政府和其他团体——促进利益协商与对话,参与公共决策。 三项主要的职能中安排的会员单位或个人数量此时就会显得臃肿,一项职能有的只需要一个会员单位就可以集中智慧解决,但是实际中,操作人数过多,进而导致相当数量的会员单位或个人在职位上无所事事。然而,每个活动社团所申报的经费是一定的,这样就导致部分会员不劳而获,如此意义上的非营利性团体或公益性组织就成为一纸空谈。 另外,从社团的会员人员是专职还是兼职上来说,社会团体根据其业务活动的需要及规模、经费、财产状况,应配备相应数量、专业知识结构、工作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以保障其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社团专职工作人员主要是指专门从事社团工作,由社团以自有资金解决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没有其他正式工作的人员。这一项规定要求社团必须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不可以全部为兼职。 工作人员要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即数量上足以进行业务活动,以及在能力上足以胜任业务活动。数量上,有时两个专职人员可以胜任一项工作,一个专职人员加上3个兼职人员也可以胜任。 这样一种专职和兼职之分又使得原本数量上人员显得臃肿,一个专职会员科研完成的事硬是又带了两个兼职人员,伴随着活动的进行,展开过程中人手安排不当,就可能需要中间及时补充兼职人员,而这些本是没必要的,因为一个社团总的人数是多的,但前期分派不当而导致中间间插兼职人员,就使得社团经费无意间增多不少。如此,社团的数量,规模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活动效果,影响着国家对其经费的批给。 所以,我国社团数量是不合理的,名目繁多,职能不明确,规章制度不健全都是导致社团在单位会员和个体数量上出现混乱的原因。 三、参考文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王秋波.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社会1001 2302100115 徐媛媛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024eb0fee06eff9aff807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