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材料质量验收检验规范 1. 基本要求和内容 (1)混凝土用砂、石及砂浆用砂应有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同时混凝土用砂、石还要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标准的要求。 (2)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要求取样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对于新近的砂石料必须跟原有的分开堆放,在检验结果未出来之前不得投入工程使用。 (3)取样,应从车五个不同部位进行取样,以使试验具有代表性。 2.砂批量划分与检验项目 1.1砂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检验,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汽车)运输的,以400立方米或600吨为一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立方米或300吨为一批,不足上述数量以一批论。 1.2每批进行砂的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细度模数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如对其它指标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以检验。采用新砂源时,要增设细母含量、轻物质含量、有机物含量、坚固性、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碱活性检查。检查结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2021c5a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e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