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杭州新虹泰会计师事务所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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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杭州新虹泰会计师事务所的复函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会[2011]12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5.03 【实施日期】2011.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杭州新虹泰会计师事务所的复函

(浙财会〔201112号)



吴虹飞、应旭明: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24号)有关规定,我厅对你们报送的申请设立杭州新虹泰会计师事务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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