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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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分所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复函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浙财会[2016]13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从事注册会

计师法定业务的复函



浙财会[2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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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5c9209f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