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大学生身边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实例 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在科学文化知识和法律知识慢慢普及的今天,在我们大学生的身边依然发生了好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违法事件,在此我仅以自己的观念来谈谈我对这些事情的看法。 首先,我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做个简要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在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总共由五章组成: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然后,我想在这里问大家一个问题,就是我们为什么要进行国家安全知识学习?其实是这样的: 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作为社会政治权利组织的国家及其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它包括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人民生命财产不被外来势力侵犯;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不被颠覆;经济发展、民族和睦、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等等。任何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均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安全主要内容包括国民安全、领土安全、经济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10个方面。 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做有损国家安全的事情,并自觉与一切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国家安全法》第三条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作为中国二十一世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党和国家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领域都有了飞越式发展,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从没有停止过危害我国安全的活动。他们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等各种各样的旗号,继续对我国进行政治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甚至煽动支持“台独”及其他民族分裂势力,破坏祖国统一;另一方面,他们正在并将继续利用我扩大开放、加入WTO等时机,以公开的、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与此同时,国内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也极力寻求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支持,与其相互勾结,进行破坏和捣乱。 高校人才荟萃,知识密集,信息资源丰富,涉外交往频繁,是意识形态领域中极为敏感、极为重要的地方,因此境外敌对势力在反华策略中完成“要以大陆高校为目标”、“以大陆高级知识分子为重点”、“盯着中国的高等院校做工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此他们把高校作为其渗透、颠覆、演变的重要场所和目标。所以,我们大学生要更加加强对国家安全法的学习,不做国家的老鼠屎,而要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下面我对大学中大学生身边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实例进行列举和分析,希望大家引以为鉴,不要误入歧途! 典型案例1:张三,男,1973年1月生,维吾尔族,1993年9月考入北京某大学,张三民族主义情绪严重,他在宿舍的墙上贴有维族人的头像,作为自己崇拜的英雄。入学以后,纪律性差,经常外出,夜不归宿,与校外人员来往频繁,几次在私人饭馆组织新疆人聚餐,与一些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经常接触。1994年8月,在新疆搞爆炸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艾×跑到北京与张三直接联系。艾×被抓获后,张三不但不引以为鉴,反而在分裂祖国的罪恶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由于参加非法活动,他已知道自己被有关部门“重视”。1994年底,他以学习跟不上为由离校出走。由于西方敌对势力分裂中国,打着建立“××××斯坦共和国”的旗号,企图把新疆从祖国分裂出去。张三正是迎合了西方敌对势力的需要,弃学归疆,更加肆无忌惮,与分裂主义分子打的火热。为了实现他们分裂祖国的不可告人的目的,他毅然加入“××解放组织党”,并成为该组织五名重要成员之一。1995年的某一天,正当他们做着黄粱美梦,肆无忌惮地四处活动时,被新疆国家安全部门抓捕归案,张三与他的同党均落入法网。 案例解析:境外一些敌对组织和敌对势力一直虎视眈眈地注视着中国,稍有风吹草动,他们就会迫不急待地跳出来,大搞破坏活动,利用国内一些激进分子,煽动闹事,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祖国统一,张三就是这些敌对组织的一个棋子,利用民族感情结党成社进行分裂祖国的活动。祖国的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祖国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更不容许遭到破坏,等待破坏分子的只能是人民的审判。 典型案例2:一九九○年,吉林省某医学院学生金某被来校讲学的澳大利亚籍教师卡洛尔策反,加入了他们的情报组织,为其收集我国经济、军事、科技情报,后被我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解析:金某参加间谍组织,并为其收集情报,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任何出卖国家利益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容许的,金某意志薄弱,接受外籍人员的策反,并为其工作,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最终走向了可悲的下场。 典型案例3:某高校赴日研究生周某,在日本学习期间,被台湾一敌特组织策反,归国后,经常利用节假期间以旅游为名,对一些军事禁区进行拍照、收集资料,以密件的方式提供给台湾敌特组织。后被国家安全机关逮捕。 案例解析:作为一名研究生,接受国家多年的培养,本应为国家做出贡献,但周某禁不住金钱、物质的诱惑,参加了敌特组织,并为其收集军事资料,出卖了自己的国格、人格,也让培养他多年的亲人、师长感到伤心,周某也为他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典型案例4:吉林省某高校教授赵某,出生于韩国金逻北道,1936年,由于朝鲜战乱,至使其家庭离散,一个姐姐流落到日本,一个堂兄留在了韩国,而他却辗转来到了中国,成了中国公民,后为大学教授。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他与日本的姐姐及韩国的堂兄取得了联系,后申请出国探亲,先后到日本和韩国,但赵的活动一开始就被韩国间谍机关掌握并进行了精心的策反安排,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煽动民族情感,中国和朝鲜问题等,最后将赵策反。赵回国后仍在原学校任教,并利用教学、科研、出差等机会,在我边境地区收集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先后报告给韩国间谍情报机关,给我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后被我司法机关法办。 案例解析:作为一名高等院校的教授,有机会接触到更多的国家秘密,也有更便利的身份掩护自己的非法活动,因此,国外一些敌对势力一直把高校作为他们重点发展的目标,赵教授正是被间谍机关策反、利用的;如果赵教授能时刻以国家利益、民族团结、祖国统一为重,就不会被间谍机关策反,走上一条不归路。 典型案例5:北京某重点大学国际政治系四年级学生李某在毕业前夕,被在校任教的美籍英语教师、美国中央情报局间谍约翰.德雷克斯策反,参加了美国情报组织,并为其收集我国的各类情报。约翰以帮助李毕业后找工作、担保出国、物质、金钱引诱,个人感情(二人同居)等手段将其拉下水,被发展为情报人员。 案例解析:毕业后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或者能够继续出国深造,是每一个大学生的梦想,而对国内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大学生们难免会想尽一切可能的办法。国外间谍组织也正是利用了大学生的这种需求心理,许以各种诱惑,用各种手段进行腐蚀、拉拢,把一些意志薄弱、经不起诱惑的同学拉下水成为谍报组织服务的工具。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不应该只是学习文化只知识,而是要更深层次的学习法律知识,一方面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在维护国家的利益。为了祖国的统一,为了实现祖国的伟大复兴,为了我们自己,我们要立志成为祖国的栋梁,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为此,我们必须加倍努力,不敢有所懈怠,因为,革命尚未成功,我们仍需努力!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3a61dc6998fcc22bcd10d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