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发展的范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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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彩申: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经济法制度和理论发展的范式选择



内容摘要:在当今学术研究中,存在着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两大不同范式。本文认为科学主义是现代经济法制度和理论建构的基础,科学方法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人本主义为经济法提供了价值意义的框架。在此基础上,文章认为,人本主义推动经济法价值目标走向现代化,科学主义为经济法提供了现代化的工具、手段与技术。二者的融合是经济法制度与理论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这一思路指导下,文章进一步提出了范式选择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科学范式; 人本主义; 方法论

19世纪下半叶批判黑格尔思辨的理性主义以来,西方现代理论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范式和取向:一种是科学主义范式,即采用知识论的标准,从理性的角度衡量社会利益关系;另一种是人本主义的范式,即根据价值意义的标准,从生存意义上去衡量社会利益关系。本主义与科学主义都反对抽象的思辨理性,主张回归现实生活,但二者却建立了不同的思考范式。科学主义也有一些关于人的观点和论述,但本质上属于知识论的范畴,因而将生活世界理解为实证的经验科学的世界,致力于探索认识的科学方法问题。人本主义则专注于对人自身的理解与认识,其基本的哲学立场是回归生活世界,把认识问题变为人的生存问题。今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都基本上是在这两个框架内展开的,因此,采用什么范式以及如何处理好两种理论范式的关系,决定着经济法治发展的基本走向。

一、为什么应当采用科学主义的范式

从认识的框架理解,经济法制度与理论都是知识的一部分,因此,经济法制度与理论构建的范式首先是由其知识的属性所决定的。从整体上讲,经济法制度和理论更偏重于科学识的类型,因为:第一,经济法制度与理论以经济事实为基础,以适应经济规律为最要本目标,而规律与客观事实具有自然性、自在性及客观性,因此,经济法制度及理论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客观规律和事实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 遵循以追求普遍性、一致性、确定性及客观性为核心的科学主义认识论立场;第二,由于经济自身的不确定性,经济法制度与理论中的价值判断、规则适用以及事实认定都涉及诸多复杂的经济社会因素,仅凭简单的经验归纳或常识性判断无法认识和解释清楚它们,需要依赖丰富和客观的科学方法和方法论;第三,济法制度是经济社会技术的一种存在方式,并由复杂和丰富的社会技术支撑着。经济体制改革在改变我们观念的同时,从本质上讲更主要是一种社会技术的创新。罗素认为,法律应当宽大,其宽大程度应该适用于技术的功效和秩序的维持。 由于经济法制度的这种社会技术特征,科学主义的范式才能支持其构建和运行。

从上述三点可以看出,经济法制度必然依靠科学技术而获得存在和实践的意义,经济法理论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解释各种经济法现象,并不断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提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解释与方案。这决定了经济法制度及理论偏重于信奉科学精神,强调并运用科学的理念、知识和方法,科学精神应当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二、采用科学主义范式的意义

坚持科学主义对于经济法制度与理论的构建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科学主义为经济法提供了理性化的知识,确立了经济法制度及理论的客观主义的立场;第二,科学理性主义的立场和知识成为建立市场经济制度和法治政府的知识基础;第三,科学主义为经济法制度的


设计、运行及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客观知识的认识论和实证主义的方法论;第四,科学技术成为经济法制度的最基本要素,科学解释成为经济法理论最基本的方法与技术。

由于规则更接近理性和客观事实的要求,在社会实践意义上,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政府所采用的官僚体制及对规则的遵守,都是科学理性主义的结果。因此,国家与政府一切影响市场经济活动与秩序的行动都必然遵守经由立法程序而形成的规则,并由此成为评价国家或政府干预行动合法性的首要标准。符合规则在逻辑上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当然的基本前提条件,在这个条件下才谈得上如何去实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目标。

总之,科学主义与科学知识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与基础,是现代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基础,科学化是经济法发展的基本方向,科学方法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只有在这个道路上,经济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才是正确和有希望的。

三、如何采用科学主义的范式

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气质形成了科学的深层底蕴, 科学的这种深层底蕴至今仍然没有深入到经济法的制度和理论构建中。在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更多地专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具体的应用技术,包括经济法的立法技术和运用技术;二是经济法价值问题。对于第一个问题的研究因没有坚持科学主义的知识论框架,没充分使用科学研究的范式和方法,我们所研究的技术大多成为过于实用和技艺化的活动,而缺乏理论的普遍性意义和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从而丧失对经济社会现象和事实应有的解释力。对于第二个问题的研究,忽视了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约束,走向了过于主观化的任意解释,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错误的认识和争论。因此,坚持科学主义的范式应当从以下方面展开经济法制度与理论体系的构建:一是坚持科学主义的认识论;二是坚持科学主义的方法论,并运用科学的方法。

四、人本主义范式对科学主义范式的弥补

科学主义有其自身的局限,为了弥补其局限,需要引入人本主义:第一,人本主义提供了经济法价值判断的意义和框架,经济法的最终目标诉求是实现人的生存价值与意义;第二,人本主义为经济法提供了相对主义的知识论和诠释学的方法论;第三,在近代的经济法制度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早期)科学理性主义的知识论占据绝对的支配地位,但到了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法制度和理论必须而且事实上已某种程度地接受了人本主义的思想。这是现代经济法不同于近代经济法的根本区别。

五、两种范式的融合

人本主义推动经济法价值目标走向现代化,而科学主义为经济法提供了现代化的工具、手段与技术。二者的融合是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

19世纪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以科学主义为基础的知识论占据着社会科学的主导地位,科学所崇尚的客观性、普遍性、确定性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标准。在这些标准约束下,科学的方法和知识成为科学研究有效性的基本保障。20世纪中期以后,科学所追求的客观性、普遍性和确定性受到人们的质疑,社会科学不得不接受确定性丧失的现实,不确定性成为科学的认识论条件。 以怀疑和主观立场为特色的相对主义和建构主义开始大行其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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