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三种情形要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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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三种情形要进行资产评估

发布时间: 2015-10-12 09:14:44 作者:刘天永 来源: 华税 我要评论(0)

摘要:



编者按:市场经济是以价值为中枢的现代经济,而资产评估为资本市场、资本运营、资产管理、价值管理提供了市场价值尺度,它的独立性、客观性、专业性形成了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正性。在股权转让活动中,由于资产评估可以公正的证明股权价值,不仅是股权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的重要参照。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业务,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土地、房屋等等,均需进行资产评估。公司及个人在股权转让中,需要考虑到资产评估的法定要求,如果转让价款偏低则会面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本期华税律师选择股权转让中三种典型的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以期对开展税务筹划有所帮助。

情形一:个人股权转让

资产评估,是股权转让中必不可少的股价前置程序,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后续转让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则通过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开展征税工作,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参照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的资料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第十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可见,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对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资产进行评估,并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提醒的是,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资产评估报告对于税务机关核定收入具有很大作用。

情形二:企业重组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把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转让、合并的情况,如企业兼并、购买、出售、重组联营、股份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担保等,以上行为都涉及到企业价值的评估问题,以便确定合资或转卖的价格。从税务处理的角度讲,为了促进企业壮大,同时保障国家税收,针对企业重组业务,法律规定,重组各方选择并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均需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


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债权转股权的,提供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提供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相关股权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债务重组 当事各方

股权收购 当事各方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资产收购 当事各方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

合并 当事各方 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涉及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公允价值证明。

分立 当事各方



情形三:涉及国有资产转让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经济行为,包括股权转让在内,法律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国有资产法》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495585cdd3383c4ba4cd2e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