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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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博士后管理工作组织机构

博士后流动站办公室(挂靠学校人事处,以下简称流动站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流动站办公室受博士后流动站站长直接领导。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设联系人协助博士后流动站办公室工作。

二、博士后的资格及申请手续

1 凡新近取得博士学位的博士毕业生(暂未拿到证书者,可由学位授予部 门出具决定授予学位的书面证明或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决议书复印件,获得证书后,须及时补交证书复印件),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 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本人基本情况(已婚的含配偶及子女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以委托、定向培养形式及现役军人身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还应提交原单位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3 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直接向我校博士后 流动站办公室(人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与我校有关教授联系申请。

4 流动站办公室汇总申请人材料,提交博士后流动站站长及有关合作导师 讨论,并确定拟进站人员名单、合作导师及研究方向。

5 将“博士后申请表”等有关材料送上海市博士后办公室审批,落实进站


人员的住房、经费等事宜。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1 与进站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有关事项。在规 定的在站期限内,博士后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以委托、定向培养形式及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后,有关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根据流动站办公室与其原单位的协议执行。

2. 根据沪劳保养(20023号《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

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规定招收的具有本市户籍及进站工作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学校按本市规定负责为博士后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双方按规定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3.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提前完成拟定研究项目,经 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流动站站长批准,可以提前出站。在站期间不能完成拟定项目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合作导师同意、流动站站长批准,可以继续在站工作。延长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再从日常经费中支付,可以从研究项目经费中支出。

4.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 后,在期满出站时,可根据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

5.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考核不合格;从事与拟定研究项目无关的其它工作 而不听劝阻的;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个月以上的;长期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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