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 燃料预付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燃料预付款管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结合河南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公司所管理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燃料预付款,系指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燃煤供应单位的购货款。 第四条 为防范资金风险,原则上不允许发生预付款。 第五条 对于特殊情况确需发生预付款的单位,必须事先对燃料供应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和评估,并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供应单位的企业性质、信誉、供货能力; (二)供应单位的银行、税务、法律信用状况; (三)供应单位近两年的经营状况; (四)对预付款的风险判断及评估结论。 第七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由各单位燃料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单位法律顾问、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专业人员审核确认。 第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经单位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随同燃料预付款请示以红头文件形式上报河南公司审批同意后执— 1 — 行。 第九条 对供应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生预付款: (一)供应单位是非国有企业的; (二)供应单位是非长期合作关系的; (三)供应单位有不良信誉记录的; (四)供应单位经营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五)价格不具有优势的; (六)对单位开拓煤源、燃料结构调整和保证供应无重大意义的; (七)对供应单位资信状况了解不清楚的。 第十条 经河南公司批复同意发生的预付款,各单位必须与燃料供应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预付款金额、燃料到货数量和时间、验收期限、对逾期到货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金额规定等。 第十一条 每项预付款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当笔合同总金额的50%,在燃料价格存在优惠的情况下,预付款比例可以超合同金额的50%,但不允许超合同不含税金额的100%,同时必须附报相关优惠条件依据。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燃料供应商信用档案,健全供应商的历史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预付款跟踪和责任考核制度,落实每笔预付款的清收跟踪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 2 — 第十四条 各单位燃料主管部门应建立预付款台账管理制度,加强预付款的清查催收工作,保证预付款及时回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公司财务管理部会同燃料物资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大唐豫电制〔2007〕648号文同时废止。 — 3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5009ec4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