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部手术在人身损害纠纷中能定几级伤残 最高可评一级伤残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二级伤残 术后持续呼吸困难(极重度); 肺移植术后。 四级伤残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呼吸困难(重度)。 六级伤残 两肺叶切除术后。 七级伤残 一肺叶切除,并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八级伤残 一肺叶切除术后; 术后持续呼吸困难(中度)。 九级伤残 肺段或者肺组织楔形切除术后; 肺脏异物存留或者取出术后。 十级伤残 肺修补术后; 术后呼吸困难(轻度)。 人身损害的呼吸困难定义: 呼吸器官损伤,医疗终结后,仍存在呼吸功能障碍。 呼吸困难严重程度的判定基准: Ⅰ级 与同龄健康人有相似的劳动能力,上楼或速行500米有气喘,肺功能减低20%。 Ⅱ级 劳动能力明显降低,上楼或速行250米有气喘,肺功能减低30%,血氧分压小于75%。 Ⅲ级 能平地上缓步行走,不能上楼,速行100米有气喘,肺功能减低40%,血氧分压小于70%。 Ⅳ级 步行50米即有气喘,肺功能减低50%,血氧分压小于65%。 Ⅴ级 大声说话、穿衣即有呼吸困难,血氧分压小于60%。 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等人身损害的鉴定。 不适用:工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文详解与适用指南》 原创作者 会手术的律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61b5fd769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