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九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2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主 题:第九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2节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学习时间:2015年12月14日-12月20日 内 容: 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九章,第2节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下面内容能使同学们对相关知识有一定了解。 一、学习要求 1.掌握法律权利与义务; 2.掌握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 二、主要内容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 1.民主的概念 就其基本含义而言,民主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治制度。本意是大多数人的统治。 2.社会主义民主的概念 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民主,是符合民主本意的民主,它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3.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的特征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 由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 以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可靠保障的民主 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组织原则和活动方式的民主 4.社会主义的法治观念 (1)法治的基本观念 在社会领域,它表现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在法治领域,它表现为“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监督等”。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 1.权利与权利观念 (1)权利的概念 权利就是每一个人都具有“自由意志”的自主人格的人,并受到他人的尊重的人格。 (2)权利的分类 道德权利 法定权利 约定权利 (3)权利观念 第1页 共3页 每个人、每个公民都享有普遍的平等的“权利”,都应受到尊重,都应成为社会发展的“目的”。 2.义务与法律义务 (1)义务的概念 与权利相对的观念。法律义务,是法律上关于义务主体应当做出或不做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 (2)法律义务的分类 根据义务主体不同分为:公民的义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义务、国家机关的义务、国家的义务。 根据义务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根据义务适用范围不同分为: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 3.权利义务的关系 (1)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 (2)权利和义务之间是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 (3)权利义务关系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 (4)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守恒定律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但作为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1776年7月4日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8月27日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提及了这一原则。资产阶级确立这一法治原则,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巨大的进步。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它的所谓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而社会主义法律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因此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基本原则,反映和集中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人民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的地位,决定了我国人民群众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可以在事实上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怎样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人人平等”并非是指所有人之间都平等,世界上不存在绝对化的事物。平等是指对大多数人的平等。也就是普遍性的含义。法律是基于人类社会的物质基础产生的,每一向法规的内容反映的其实是人类对社会的一定要求和判定标准。个人对自己社会生活的要求和态度不同,对于社会的要求和看法也就不同,因此法律不可能反映社会上所有人的要求和标准。是“绝大多数人的平等”。 明确了范围后,对于如何实现人人品等的理论就不难产生了。三个代表中有一项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既然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那么,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党就应该明白自己是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所以每个党员,都应当有为人民服务,代表人民的政治觉悟。 作为个人,应当尊重法律,了解法律。只有了解法律,才能够不触犯法律,法律才能够切实的保护个人的利益,党大家都能够这么做,法律也就保护了大家的利益,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做到了。 第2页 共3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7d03d5cf4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d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