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告知书 为规范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和招生秩序,维护广大考生和学生家长的切身利益。现将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告知如下: 1.初中升学与毕业考试实行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两考分开”,取得学籍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成绩达到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2.县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区域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3.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布全省民办高中招生计划。民办高中招生办法(招生简章)、招生总规模和在“生源地”招生人数须到“生源地”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在“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具备招生资格。 4.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往届初中毕业生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对违规录取的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5.学生通过学籍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中考报名。 6.考生应根据本县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 1 — 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学校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7.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8.学校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 9.民办高中不得自行录取“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或没有中考成绩的考生,否则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10.对违反规定招收的学生,不予建立学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招生学校负责。由于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11.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经过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不可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招生宣传时间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 以上政策我已知晓。 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2 — 学生家长签字: 年 月 日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XXX学校(公章) XXX教育局 年 月 日 — 3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9395982cc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c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