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师范学院2022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范学位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甘肃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分为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九个门类;硕士学位为专业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在我校学习,并具备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x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实践教学环节符合要求,经考核合格。 3、完成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经答辩合格。 4、外国语考试成绩达到毕业当年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标准。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位: 1、在校期间,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惩处者。 2、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3、因其它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申请学位者。 第五条 因学分等原因暂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从结业之日起在规定年限内(本科生两年,硕士生一年)可继续来校申请修读所缺学分课程,修满学分准予毕业者,在其他条件满足时,可申请学位。 第六条 因外国语成绩未达标而未获学位的毕业生,从毕业之日在起规定年限内(本科生两年,硕士生一年)可继续参加外国语考试,成绩达到毕业当年学位授予标准者,可申请学位。 第七条 提前毕业的本科生,经教务处审核毕业资格、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审核学位申请资格均合格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aa6902f5c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