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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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 财务约束机制,根据《临沂师范学院财务制度》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如实反映我院财务状况,对我院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第三条 学院的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数额较大开支(500元以上),需经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学院设兼职会计和兼职出纳各一人。会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条 美术学院支出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采用支出预算审批制度。

第六条 各部门、各系根据实际需要提前预算下学期办公、教学用品的数量、金额,经院长同意后,报党委会审核。



第七条 预算一经确定,财务人员、各部门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的调整必须严格控制,如确须调整,要报程院长审批。



第八条 会计、出纳应每月对收支活动进行全面的清查、核对、结算。严格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临沂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办公、教学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管理制度。支出业务必须2人以上经办,单据须2人共同签字。不得超出学校定点采购范围。

第十一条 办公电话费用支出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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