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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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论》一书的前言、后记和目录

作者:蔡守秋

本书将有关环境资源法既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又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称为环境资源法学的调整论,简称为调整论。从广义上讲,调整论是关于法律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物(包括环境、自然资源和大自然)的关系的各种观点的总称。

调整论研究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机制、原则、制度和其他有关理论,主要研究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方法、机制、原则、制度和其他有关理论。其他有关理论主要指:环境资源法的本体论、价值论,即研究环境资源法的本体、本质、内核和价值等哲理,通过环境伦理、道德、正义、公平、民主、自由、安全、秩序、效益、权利、义务等对现行环境资源法进行评价;环境资源法的形式论、分析论,即研究分析环境资源法的术语、概念、体系、法律关系、规则、责任、实施和效力等问题;环境资源法的作用论,即研究环境资源法对人、社会、自然、环境、资源、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等的态度、影响、作用等实际效果。因此,调整论是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整个法学理论看,它可以纳入法哲学或法理学的范畴;从部门法学的角度看,它属于环境资源法学的基础理论。 一、为什么要研究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

批判理性主义者卡尔·波普尔(Karl Raimund Popper)认为,科学仅仅从问题开始,面对问题科学家提出各种尝试性的理论,各种理论经过实验检验被排除出错误而筛选出逼真度较高的理论,逼真度较高的理论科学进一步发展所证伪,从而又出现新的问题。他十分重视问题在科学知识发展中的作用,强调科学能从问题开始一种理论对科学知识增长所能作出的最持久的贡献,就是它所提出的新问题,这使我们又回到了这一观点:科学知识的增长永远始于问题,终于问题——愈来愈深化的问题,愈来愈能启发新问题的问题。”[1]

环境资源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在构建其理论体系的道路上,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问题:

第一,环境资源法学应不应该和有没有自己的特色理论、核心理论和基本理论?环境资源法学的特色理论、核心理论和基本理论是什么?如何形成环境资源法学的特色理论、核心理论和基本理论?如何构筑区别于传统民法、行政法、刑法理论的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问题?

第二,包括传统法学或主流法理学在内的传统社会科学主要涉及两种基本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而包括环境资源法学在内的环境学、生态学主要涉及三种基本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将三种关系的环境资源法学纳入两种关系的传统法学或主流法理学的范畴?即如何将环境资源法学发展成为一门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又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科学

第三,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价值和本质是什么?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什么?环境资源法学的逻辑起点是什么?环境资源法学与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生态社会学、生态政治学有何关系?与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法学分科有何关系?环境资源法学应不应该以及如何研究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生态社会学、生态政治学?应不应该以及如何研究民法学、行法学、刑法学法学分科?环境资源法有没有相应的道德伦理基础?环境资源法与环境生态伦理道德有何关系?

第四,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范式和主要研究方法是什么?环境资源法学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与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有什么不同?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方法能否运用传统法学中的辩证唯物主义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方法?环境资源法学中的辩证唯物主义研究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等有什么特点或特色?


第五,如何构建环境资源法(主要指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体系?以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与以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为主要内容的自然资源法能否统一?如何统一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的理论(包括主要的法律理论、原则、概念和制度)?以防治人为环境资源问题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与以防治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为主要内容的自然灾害法能否统一?如何统一或协调它们的理论(包括主要的法律理论、原则、概念和制度)?以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与区域开发整治、建设为主的城乡建设法、区域开发法能否统一?如何统一它们的理论(包括主要的法律理论、原则、概念和制度)?

第六,环境资源法的基本权利有哪些?环境权、自然资源权、代际权、人类权、动物权利和大自然的权利等相关权利有没有共同的基础和联系?这些权利如何实施和做到可诉讼化?

第七,环境资源法有哪些基本原则(或重要原则)和基本制度(或重要制度)?基本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基本原则有没有层次和核心之分?基本制度的含义是什么?基本制度有没有层次和核心之分?

第八,环境资源法的全球化与国际化。环境资源法全球化、国际化的含义是什么?环境资源法能否实现全球化和国际化?环境资源法全球化与国家化、地方化的关系?国内环境资源法与国际环境资源法、外国环境资源法的接轨或趋同问题?

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学难题是科学进步的起点和制高点,难题往往孕育着新的理论,攻克难题的过程也就是构建新理论或发展理论的历史。理论难题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复杂性,难题一般涉及众多的领域和千头万绪的关系,一旦理清头绪,就会条理分明;二是关键性,难题一般是理论问题中的关键或主要矛盾,一旦攻破关键、解决主要矛盾,就会使理论长驱直入、势如破竹;三是基础性,难题往往是基本问题、基础问题,一旦解决难题,就会形成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从而使理论之河绵延不绝;四是深刻性,难题一般是深层次的、潜在性的问题,一旦解决这种难题,就会产生重大的、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影响;五是前瞻性,难题往往是具有较多不确定性、未来性和难以预测的问题,一旦解决这种难题,就会使理论高瞻远瞩,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预测性。

我在着手研究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时发现,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面临着许多理论难题;我们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的理论难题,也不可能一下子建立科学、完整的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首要的是,挑选一个对环境资源法学理论发展具有长期、内在和重大影响的难题。大家知道,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危机等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主要是人与自然关系处理不当、失当、失衡和日益恶化的结果,当代社会一切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环境资源的努力都是为了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但是,某些传统法学理论或主流法理学却固执地认为法律不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管这些法学家是否意识到这种理论主张的缺陷,它实际上已经成为环境资源法和环境资源法学如何更好地为调整人与自然关系服务或更好的提供法律保障的理论障碍和理论遗憾。正是出于上述实况和认识,笔者通过对众多理论难题的反复比较和思考,决定将法学所面临的具有哥德巴赫猜想性质的新问题即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作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这一重大问题的攻破将有助于解决如下基本理论冲突:

第一,解决两种关系与三种关系的矛盾?

自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客观存在着三种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非人)物与(非人)物的关系,人与(非人)物的关系。包括法学在内的传统学科流行的是两种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非人)物与(非人)物之间的自然关系,自然技术科学主要研究物与物之间的自然关系,人文社会科学主要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代新兴边缘学科(如生态学、环境学、环境资源法学等)流行的是三种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自然)物与(自然)物的关系、人与(自然或环境)物的关系,主要研究人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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