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自费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京高教计字[1989]第10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等教育局 【发布日期】1989.06.17 【实施日期】1989.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自费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高教计字(1989)第100号 1989年6月17日) 各在京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教委(89)教学字009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自费生意见〉的通知》,结合北京地区各高校的具体情况,经部分院校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讨论,制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自费生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试行。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自费生收费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学生,目前仍处于试行阶段。关于其收费及有关经费管理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虑到目前学生家庭收入情况及承受能力,本文件规定的收费标 1 / 1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ad56adb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