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检察院)取保候审申请书 (检察院)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女),XX年X月X日出生,X族,XX文化,住XX市XX镇XX小区X号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系犯罪嫌疑人XX之XX。 申请事项:为XX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XX因涉嫌XX罪一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以上两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犯罪的社会危险性,而是嫌疑人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社会造成侵害。 就本案中XX涉嫌诈骗罪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如果XX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且覃瑜琪在平常的工作、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对XX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危害社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XX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c3ffc91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93e62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