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农户个体收购免税农产品的相关政策要求 1、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2、免税农产品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免税农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3、领取收购发票的要求(需咨询当地税务局实际要求) 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 第十条 需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领购手续。 (一)购票申请;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专职票管员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五)收购单位开立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证明; (六)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七)需出县收购农产品的,须向当地国税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根据申请人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耗用、生产规模等,确定用票数量。 第十二条 需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在开户银行开立收购农产品专用存款帐户,专供收购农产品使用。 第十三条《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实行验旧供新、限量供应、代管监开制度。 4、税务进项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进项税的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所以,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d31f9837f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