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1.09.09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1.09.09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渠道,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拓宽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渠道,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对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监督、建议、参谋等职责的相关人士。 社会监督员每届聘期三年。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原则性强,办事客观公正,工作认真负责; (二)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和知识积累,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较强的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能够安排一定的时间参加监督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道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年满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带动和引导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尊重、保护知识产权; (二)监督知识产权守法情况,发现查找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线索,并通过12345投诉举报; (三)参与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专题调研、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工作,对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e0fbeecba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