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23 【实施日期】2016.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八号) 《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23日 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2016年9月23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 / 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素质,提升全省文化软实力,打造青海精神高地,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是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众参与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政策措施。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e59fef5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93e625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