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所、站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全面提升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根据工作需要对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站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根据县(市、区)编办文件,动物卫生监督所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公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隶属同级农业行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乡镇畜牧兽医中心站挂动物卫生监督站牌子。 二、机构名称。各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名称为“××市或××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统一名称为“××县(市、区)××(无乡或镇字样)动物卫生监督站”,以保证全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名称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三、人员编制。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应参照公务员管理。依据编办文件,应满足工作的需要。动物卫生监督所人员配置不低于编制的90%以上。承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及大型屠宰厂检疫任务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聘用兽医专业人员协助检疫。 四、经费保障。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编制内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应全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其中工作经费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年不低于20万元。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工作经费,大乡镇每年不低于20万元,中乡镇15万元,小乡镇10万元。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良好运转。 五、设施设备。各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办公场所不低于200平方米,乡镇动物卫生监督站100平方米,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60平方米。应具有与其人员编制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应具备监督执法车辆;应具备办公桌椅、电脑、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应具备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对讲机、识读器、冰柜等执法办案设备;应具备检疫箱、显微镜、消毒器等现场快速检疫、消毒等设备;应具备防护服、胶鞋等人员防护设备。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应安装监控设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f3f2a0cf78a6529647d53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