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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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关系

强调个人理想要符合社会理想,并不是要排斥和抹杀个人理想,而是要摆正个人理想同社会理想的关系。 社会理想是个人理想的凝集和升华,代表和反应着人们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归根到底要靠全体社会成员的

努力来实现,并体现在每个社会成员为实现个人理想而进行的活生生的实践中。

当社会理想同个人理想有矛盾冲突的时候,有志气、有抱负的人可以做出最大的牺牲,是个人的理想服从于全

社会的共同理想。 正确认识理想与现实的关系是实现理想的思想基础

理想和现实存在着对立的一面。理想受现实的规定和制约,不能脱离现实而幻想未来。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与冲

突,属于应然和实然的矛盾。假如理想与现实完全等同,那么理想的存在就没有意义。

理想与现实又是统一的。理想之树深深扎根于现实的沃土中,理想是在对现实认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实

是理想的基础,理想是未来的现实。

一方面,现实中包含着理想的因素,孕育着理想的发展,在一定条件下,现实必定要转化为理想。另一方面,

理想中也包含着现实,既包含着现实中必然发展的因素,又包含着由理想转化为现实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理想就可以转化为未来的现实。脱离现实而谈理想,理想就会成为空想。 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为本民族大多数成员所认同的价值取向、思

维方式、道德规范、精神气质的总和。

民族精神集中体现了一个民族在一定的自然和社会历史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独特方式,反映了一个民族的心理

特征、文化传统、精神风貌,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

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

民族精神。 人生态度

人生态度,是指人们通过生活实践形成的对人生问题的一种稳定的心理倾向和基本意愿。既是一定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也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其中,认知、情感、意志是起着主要作用的三种心理要素。 科学的人生观指导人生

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内容的人生观才是科学高尚的人生观。

社会上存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错误人生观。种种错误的人生观尽管在形式上五花八门,

内容上不尽一致,但它们却有着共同的特征:揭示错误人生观的本质。

其一,它们都是剥削阶级的人生观,反映的都是狭隘的剥削阶级利益,不可能具有无产阶级的宽广胸怀和远大

志向,更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其二,它们没有把握个人与社会的正确关系,忽视或否认社会性是人的存在和活动的本质属性,它们讨论人生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一己之私利。其三,它们对人的需要的理解是片面的,夸大了人生的某方面需要,而无视人的全面性和人生的整体需要。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要,马原中总结了,结合环境保护法) 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应当善于上网学习,是网络这一先进工具成为提高自己学习能力的重要工具。同时要提高

鉴别善恶美丑的能力,做到不涉足不良网站,浏览不良内容。

健康进行网络交往。网络交往要做到诚实无欺,不侮辱、诽谤他人,更不能参与网络色情游戏、赌博等活动。

同时,在网络交往中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相信、约会网友,避免受骗上当。


自觉避免沉迷网络。适度上网对学习和生活是有益的,但长时间沉迷网络对人的身心健康有极大损害。应当从

自己的身心健康发展出发,学会理性对待网络。

养成网络自律精神。网络的虚拟性以及行为主体的匿名隐蔽特点,不利于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使得道德

规范所具有的外在约束的效用明显降低。个体的道德自律成了维护网络道德规范的基本保障。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

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环境污染和破坏者的责任,将环境保护与人们的经济

利益和其他利益联系起来。其具体内容包括: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对工业污染实行限期治理,实行排污收费和资源有偿使用,明确开发利用环境者的义务等。 对大学生来说,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到以下几点是十分必要的:

树立崇高职业理想,重视人生价值实现。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不仅是为了拓展职业的价值领域,更是为了提

升人生观,价值观的境界。

服从社会需要,追求长远利益。大学生在就业问题上要更多的考虑到社会的需要,把自己对职业的期望与社会

的需要统一起来,既不好高骛远,也不消极被动。

打下坚实基础,做好充分准备。打牢专业基础,锻炼能力,提高素质,完善自我。 离婚的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教育和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

婚的行为。

诉讼离婚,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双方虽系自愿离婚,但在对子女抚养和夫妻财产分割未能

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向人们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可以概括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等三个方面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的。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

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就此而言,他们是法律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②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又相互依、相互贯通。两者都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③他们相互渗透、相互包含,而且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总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在总量上是等值的。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各有其独特的、总体上又是相互补充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各方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就合同内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

的必要条款;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

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


税收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

商品税法:是以商品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主要包括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所得税法:是以主体所得为征税对象,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税的一类税,例如资源税、房

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特别程序: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使用范围包括:

选民资格案件;②宣告公民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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