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客房长期包租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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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客房长期包租如何纳税

王民心

【摘 要】问:本公司经营旅店业,公司将客房长期包租给某公司办公使用.请问,“长包房”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按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期刊名称】《纳税》 【年(),期】2012(000)006 【总页数】1(P29-29)

【关键词】客房;纳税;宾馆;旅店业;公司;房产税;收入;缴纳 【作 者】王民心

【作者单位】武当国际大酒店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F812.42

问:本公司经营旅店业,公司将客房长期包租给某公司办公使用。请问,对“长包房”取得的收入是否应当按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而宾馆是服务业的一种,其经营与纯粹的从事房屋租赁有着本质的不同。宾馆是将房屋暂时出租出去,同时提供各种服务,其收取的费用中更多的是属于宾馆提供各项服务而应取得的收入。宾馆 “长包房”收入为“服务业—旅店业”还是“服务业—租赁”,进而影响房产税


的认定,是“从价” (即按照房产余值为基础按1.2%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从租”(即按照租赁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税负截然不同。笔者认为,从经营交易的实质和税收管理的角度,应客观地认识“长包房”,根据其经营实质进行税收处理。首先,长包房实质上为一种变相的房屋租赁方式,与其他房屋租赁并无差异,尽管租赁方为宾馆,但根据税法的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经济实质确定应纳税金,而非交易对象。其次,尽管同在一个宾馆,长包房的目的和宾馆其他客人不一致。长包房的目的是办公、居住、餐饮为一体,办公为主要目的,显然与宾馆的营业范围有差异;其他客人则以居住为目的,接受服务的范围与宾馆的营业范围一致。实质上长包房的营业目的已与宾馆的营业范围有出入,是在基本业务范围之外开拓的另外一种业务——房屋租赁。再次,长包房的租赁期限和宾馆其他客人不一致。长包房的期限一般很长,而其他客人居住期限较短,租赁期限的长短显然因租赁目的不同引起。最后,尽管未改变房间结构并享受宾馆提供的服务,也不能视其为宾馆居住客人。长包房与办公楼租赁实质并无差异,因此不应因出租方为宾馆而改变其租赁实质。另外,各地税务机关也有具体规定,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文件(青地税发〔2003166号)规定:对宾馆、酒店等从事长包房业务的,凡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包房业务为长包房业务,房产从租计征房产税:(1合同约定包租半年以上的;(2)挂牌用于办公、经营的。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长地税流字〔2000109号)规定:如果包租者单纯为了住宿,对宾馆应按“旅店业”征收营业税,对包租者利用包租的房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相应房产税实行从租计征。《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规定: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粤税发1991403号)规定:旅馆的房租收入、仓储业的仓储租金收入,是属营业性


的业务收入,这种租金收入与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同,因此对旅馆业、仓储业的房产,仍按其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可见,各地要求不尽一致。纳税人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遵循当地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正确纳税,减少涉税风险。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091ffeea6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a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