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公务交往中收受礼金礼品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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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务交往中收受礼金礼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集团公司关于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为保持公司领导人员和干部职工在公务活动中清正廉洁,切实加强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领导人员和干部职工。

第三条 在公务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佣金、回扣、金和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不论价值大小,一律按规定登记、上交。

第四条 在公务交往中(不含亲友间的交往)对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佣金、回扣、礼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制品,不论价值大小,一律按规定登记、上交。

第五条 在公务交往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其他礼品(不含亲友间的交往),每次价值200元以上的,必须如实登记上交。每次价值50元以下的,可以不登记上交;每次价值50元以上、200元(含200元)以下的,可以不上交,但必须登记,若每人每年接受此类礼品累计超过5次的,超过部分必须登记上交。

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到公司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登记上交。

第七条 公司监察审计室负责受理礼金礼品的登记工作,定期汇总上报礼金礼品的登记和上交情况,每年年底在公司内部公布一次礼金礼品的登记情况。

第八条 登记的礼金礼品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具有办公用途的礼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后,根据工作需要,可返还原部门使用。

(二)日用品、食品、保健用品、烟酒类等礼品可用作公司活动奖品、工会慰问品、捐赠品或以市场价的50%折价处理给公司员工。

(三)高级工艺品等经登记入账后,可留在公司陈列。


(四)处理礼品所收款项及上交的佣金、回扣、礼金、有价证券等,一律交公司财务部,纳入相应科目管理。

第九条 对于收受后须登记、上交的佣金、回扣、礼金和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责成其登记、上交。若拒不改正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监察审计室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委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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