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横琴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扎实推动横琴新区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税收缴纳地须在横琴新区范围内。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企业,在申请本办法奖励之前,须在横琴新区、保税区及洪湾片区一体化改革发展区域(以下简称“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不少于六个月(实际办公情况以区商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的情况为准)。 第三条【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四条【效益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企业,根据其当年在横琴新区的企业年度所得与增值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总额进行奖励: (一)企业年度所得与增值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总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企业年度所得与增值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总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企业年度所得与增值收入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总额合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 第五条【纳统奖励】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仅可享受一次纳统奖励。 第六条【标杆奖励】对纳入珠海市高新技术企业100强(创新综合实力100强、成长100强、税收贡献100强)的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单个年度按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第七条【产品奖励】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千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办公说明】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的企业,在申请本办法奖励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所填报员工人数的30%须在横琴新区缴纳社保且在一体化区域内实际办公。 第九条【日常管理】区商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对企业实际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企业须准备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发票、财务审计报告、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材料以备检查。现场核查结果将作为企业能否享受本办法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申报说明】区商务局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及通知,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区商务局进行初审后,符合条件企业名单上报区管委会批准,并在横琴新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区商务局办理相关拨付手续。具体申报材料和流程以横琴新区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涉及的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企业获得的资金须应用于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112ecd681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f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