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杭州瑞美泰克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一真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02号207室 被告:浙江电力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锦红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文宗路硖石供电 诉讼请求: 1. 请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付清所欠货款; 2. 请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履行约定支付催款费用、欠款利息 及违约金;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00四年5月至10月,浙江电力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高)多次从我公司采购产品,其所购总额为213,050元,10月20号曾电汇还款20,000元,现所欠余额为193,050.00元(大写:壹拾九万叁仟零伍拾元整)至今尚未付清。 从今年5月至10月,电力高向我公司采购产品,所签订合同共13份,签订金额213050元,我公司均已发货,具体明细可见于所附对帐单。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付款周期不超过20天,供货周期为7-15天。 5月23日,我公司将已发货物增值税发票38300给电力高,6月初电力高公司提出发票上有文字错误,要求调换发票,我公司即重开发票并派员工于洁送到电力高办公室. 6月25日,我公司收到电力高CWHZHT04007057号采购合同,我公司经考虑进行了发货。 此后,电力高又少量多次向我公司发出订单,我方均积极配合,及时发货。以上事实均有购销合同及对帐单可证明。 我公司的发货渠道有三种,一是通过浙江电力高科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上城区设立的办事处交货;二是通过中诚快递交货,有快递凭证;三是通过杭州东站的长途汽车带货。发货的次数及数量均可查证。 我公司曾多次以各种渠道向电力高进行催款,但都索要未果,且电力高公司缺乏诚意合作的态度。现有催款函2份以证明我公司积极行使权利。 11月24日,12月6日,我公司总经理王一真两次到电力高公司为欠款事项商谈,电力高提出货款下浮12%的要求,现有2004年11月30日要求杭州瑞美泰克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产品降价12%的函1份予以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全额支付所欠款项,并赔偿我公司由此带来的损失,包括欠款利息及违约金。求贵院支持。 此致 杭州上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杭州瑞美克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一)购销合同14份(其中按订立时间的先后顺序1—7份为同一格式合同文本,8—14份为同一格式合同文本); (二)对帐单2份; (三)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 (四)杭州瑞美泰克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催款函2份; (五)2004年11月30日要求杭州瑞美泰克通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产品降价12%的函1份; (六)中诚快递交货存根4份。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62084a931687e21af45b307e87101f69f31fb0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