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 保 函 担保人: 住所地: 被担保人:广州市丰盈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洪德路2-6号新世纪商贸中心22楼 我行应被担保人的要求,为其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里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向贵院出具本担保,对被担保人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以人民币40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拾万元整)为限。 本担保为不可撤销担保。我行保证在贵院或贵院之上级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判被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付款。 本担保函自开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若出现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效期相应延长。 此致 广州海事法院 (担保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4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6650aada8956bec0875e38e.html